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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陈某某非法采矿一审刑事判决书

tp钱包和imtoken钱包通用吗 2023-07-23 05:12:18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为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于2018年3月30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该局被逮捕。他目前被羁押在织金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俊伟律师。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前,石某(决定)对织金县三塘镇前峰XX开XX进行地质勘查,确认存在煤炭资源,原因是石某无法通过开采煤矿的相关程序 后来石某通过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另案)认识了姚某某,想通过姚某某的人脉办理合法的采煤手续,为采煤提供便利地雷。何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石某某、姚某某1、魏某某(另案)等人以在三塘前峰某某某设立公司的名义,合谋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种植果树织金县镇,乙方代表姚X1、 负责协调办理相关手续的魏X1等山东籍人士(以下简称“山东方”)与石某、林某某、陈某某等XX籍人士(以下简称“山东省”)代表的当事人方”)XX方)负责具体出资15万元/股,约定山东方方持股51%,乙方持股49%。同年6月17日,林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石某、齐某、周某1、陈某(三人各案)等人与周某联名注册了织金作为法定代表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经营范围为:农林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农业基地开发建设;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魏某1、何某某与三塘镇人民政府协商后,同年8月3日,XX公司与三塘镇人民政府签署了《经济苗木示范园招商引资项目协议》。项目要求只能是农业项目,不得从事工业等非农业项目,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魏某1、何某某与三塘镇人民政府协商后,同年8月3日,XX公司与三塘镇人民政府签署了《经济苗木示范园招商引资项目协议》。项目要求只能是农业项目,不得从事工业等非农业项目,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魏某1、何某某与三塘镇人民政府协商后,同年8月3日,XX公司与三塘镇人民政府签署了《经济苗木示范园招商引资项目协议》。项目要求只能是农业项目,不得从事工业等非农业项目,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

次日向京之津县发展改革局备案。2015年2月,何某某代表XX公司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合同,同年4月施工队进场。在此期间,XX公司与以秦某为代表的织金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了《工程煤销售合同》。煤炭回收后用于冲抵煤炭收购价。侯林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等人,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和林地征用手续,以开田某​​地平整场地为由,要求施工队非法开采煤矿并出售。2016 年底。2016 年 2 月至 10 月,织金县相关行政部门多次责令XX公司停止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并完善相关程序。2016年11月,姚某1为掩饰罪行,安排魏某1、祁某等人在前峰村开天冲堆放煤渣的土地上种植一些果树树苗。2016年12月31日,织金县人民政府在三塘乡前丰XX开田工地强行停止非法采煤工作。经贵州省地矿局117地质大队鉴定所鉴定,织金XX公司在织金县三塘镇前峰XX非法开采M3(16号)煤层采煤点,煤炭资源损失(损害)量2.020,000吨,总损害值608.020,000元。据织金县林业局对公司破坏林地资源的调查显示,XX公司破坏了302.4亩林地,大量林地和原始森林植被被破坏。全部为一般防护林,林地保护等级为Ⅲ类。2018年3月31日、4月12日,何某某、陈某某分别向织金县公安局自首。XX公司破坏了302.4亩林地,大量林地和原始森林植被被破坏,均为一般防护林,林地保护等级是 III 类。2018年3月31日、4月12日,何某某、陈某某分别向织金县公安局自首。XX公司破坏了302.4亩林地,大量林地和原始森林植被被破坏,均为一般防护林,林地保护等级是 III 类。2018年3月31日、4月12日,何某某、陈某某分别向织金县公安局自首。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何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造成2.02万吨国家矿产资源,总损失值60%8.02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构成非法采矿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共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林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供述;法院支付);3.被告林某某为本案从犯。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前,石某(被判刑)在织金县三塘镇前丰XX开XX进行地质勘查,确认该地有煤炭资源。由于石某未办理煤炭开采的相关法律程序,石某通过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另案)认识了姚某某,想通过姚某某办理合法的采煤手续。被告人何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在一定难度下,与石某、姚某1、魏某(另案)等人合谋在三塘镇前峰设立农业开发公司,织金县。XX 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还约定姚X代表的一方1、 魏某等山东籍人士(以下简称山东方)负责协调相关手续,石某、林某某、陈某某等XX籍人士代表的一方(以下简称某某方)负责具体出资15万元/股,同意山东方持有51%的股份,XX方持有49%的股份。其中,林某某持股11%非法采矿罪赃款怎么算,陈某某持股12%,何某某持股4%。同年6月17日,林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石某、齐某、周某1、陈某(三人单独立案)等人共同注册了织金。法定代表人为周X1。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经营范围为:农林产品的开发与销售,农业基地的开发与建设;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魏某1、何某某与三塘镇人民政府协商后,同年8月3日,XX公司与三塘镇人民政府签署了《经济苗木示范园招商引资项目协议》。项目要求只能是农业项目,不得从事工业等非农业项目,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魏某1、何某某与三塘镇人民政府协商后,同年8月3日,XX公司与三塘镇人民政府签署了《经济苗木示范园招商引资项目协议》。项目要求只能是农业项目,不得从事工业等非农业项目非法采矿罪赃款怎么算,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魏某1、何某某与三塘镇人民政府协商后,同年8月3日,XX公司与三塘镇人民政府签署了《经济苗木示范园招商引资项目协议》。项目要求只能是农业项目,不得从事工业等非农业项目,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三塘镇政府,同年8月3日,XX公司与三塘镇人民政府签署了《经济苗木示范园招商引资项目协议》。项目要求只能是农业项目,不得从事工业等非农业项目,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三塘镇政府,同年8月3日,XX公司与三塘镇人民政府签署了《经济苗木示范园招商引资项目协议》。项目要求只能是农业项目,不得从事工业等非农业项目,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

次日向京之津县发展改革局备案。2015年2月,被告人何某某代表某某公司与林某1、王某3、何某1代表的贵州某某公司签订了《前锋某某土地整治工程建设合同》。 ,织金县三塘镇”。合同》中,林某1、王X3于同年4月进入工地,何X1于同年9月进入工地。在此期间,XX公司和织金县XX公司(以下简称以秦某为代表的XX公司签订了《工程煤销售合同》,煤炭回收后用于抵消煤炭收购价款。侯林XX、陈XX、何某某、石某等人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林地征用手续,以场地平整为由,签订合同的织金县前峰村施工队开XX到2016年底非法煤矿。介于两者之间。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将其4%的股份转让给王某5。随后,XX公司以场地平整产生的工程煤需要出售为由,向织金县工业经济和能源局申请出售。XX、何XX等人销售非法开采的煤炭。据统计,织金县产业经济和能源局发放《贵州省毕节市煤炭税费征收凭证》270张,总吨位11206.69吨,销售额451359.24元。2016年2月至2016年10月,织金县相关行政部门多次责令XX公司停止非法采矿等违法活动,并要求该公司完善相关程序。

2016年12月31日,织金县人民政府责令三塘镇前锋XX开田一建筑工地非法采煤,强制停工。事发后,经贵州省地矿局117地质大队鉴定鉴定所认定,织金XX公司非法开采三塘前峰XXM3(16号)煤层采煤点。织金县镇。2.02万吨,总损失值608.02万元。据织金县林业局对该公司被破坏林地资源的调查,XX公司破坏了302.4亩林地,大量林地和原始森林植被被破坏。被摧毁。第三类。2018年3月31日、4月12日,何某某、陈某某分别向织金县公安局自首,如实供述了案件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庭审中也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陈某某家属将三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各5万元上缴本院。

还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因本案逃跑在网上被织金县公安局追逃。2018年3月22日,在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社区警察大队三中队户籍室被当地公安抓获。同日,他被送往焦作市看守所关押8天。同月29日,林某某被移送威津县公安局派出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何某某以投资建设经济苗木示范园为幌子,共同设立织金某某公司。无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织金县三塘镇前峰XX非法开采煤炭资源,损失(损害)金额2. 02万吨,总损失值60元8.02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s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何某某有与他人共同犯罪的意图,实施了共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何某某不是非法采矿的始作俑者,对公司没有实际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扮演了次要角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他们是同谋。处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自愿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从轻。惩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可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自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交出的犯罪所得15万元,并依法没收何某某,上缴国库。因被告人何某某及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故予以采纳。

据此,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三、被告人何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有期徒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在判决执行前被拘留的,拘留一日转为有期徒刑一日,即从六月起2018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罚款以判决生效后一天为限。当月内支付。)

四、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何某某上缴的犯罪所得15万元,没收并上缴国库。